更新日期:111-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存款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並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後,倘對應繳稅額無疑義,應於所定之繳納期限繳清,以免逾期未繳而遭移送執行,以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問題,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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