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租屋時常會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當房東收取押金或租金時,未另外開立收據,直接在該契約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卻經查發生漏貼印花稅票的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本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納印花稅,但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便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但如果房東是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收取租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可免貼(繳)印花稅票喔!
該局舉例說明:劉三向李四承租辦公室1間,簽約時李四向劉三收取首月租金新臺幣15萬元及保證押金20萬元,退租時劉三向李四收回保證押金20萬元,皆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因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李四於出租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35萬元之4‰繳納印花稅1,400元;當劉三於退租收回押金時,應按收款金額20萬元之4‰繳納印花稅800元。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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