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之逃漏稅行為,對於檢舉事證明確,且稅捐機關依該事證查核有逃漏稅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應以每案罰鍰金額提撥20%發放奬金給舉發人,並以480萬元為限。但如果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抑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三種身分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及有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等,就不會發放奬金給舉發人。
 
該局特別提醒,檢舉逃漏稅時應填具真實、完整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地址...等),若為匿名或未填具真實姓名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亦不予核發獎金,事關舉發人權益,務請留意相關規定。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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