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
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案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管制5年,須供自用住宅使用,如有出租、營業、全戶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等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其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強調,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在管制期間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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