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註銷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處進一步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對於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倘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處提醒,如應稅憑證甚多,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註銷不便,可選擇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須逐張貼花、銷花及未依規定銷花之處罰,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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