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曾有「合併」註記,該合併係在地上房屋建築完成日之前完成,整宗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如果參與合併的土地原不是自用住宅用地,而且是在房屋建築完成後才辦理合併,即使透過與自用住宅用地合併欲擴大享用優惠稅率的範圍,移轉時稽徵機關仍會查明排除該部分面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人氣13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