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財稅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土地,並作農業使用者方能課徵田賦;民眾如被改課地價稅之農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只要在年底前提出申請,經本局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自當年度起核准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逾期者自次年開始適用。
 
如農地上興建農機具室、溫室、曬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農業設施,應依法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取得農業容許使用證明,如興建面積達45平方公尺以上並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須再向縣政府申請相關執照始可認定為合法作農業使用,適用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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