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雖然提起再審之訴,並無否定原判決之效力,仍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如果逾期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其怠報金最高限額為1萬5,000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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