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楊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有一筆土地出租他人作工廠使用,於建廠期間取得建造執照,是否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建廠期間,可檢附以下資料向土地所在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適用工業用地10‰稅率課徵地價稅:
 
  • 建造執照影本(建築執照用途記載為廠房,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
  • 使用計畫書圖(應呈現以配置圖廠地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物位置圖等)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影本(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
  • 其他相關文件(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明書或切結書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
建廠期間經核定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建廠完成後,該土地未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如符合前述條件,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111年為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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