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每年7月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許多民眾跑到財稅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民眾於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誤以為是「使用牌照稅」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於接到行政執行署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捐機關表示已繳納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故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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