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為收取各項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都是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習班等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各類補習班等,開立的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此外,開立收據甚多者,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以避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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