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民眾陳太太來電詢問,最近與配偶一起購買公寓同一樓層相鄰2間房屋,各自持有一間,並將此2間房屋打通使用,戶籍分別設立在自己所有房屋,是否都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之情形。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夫妻各自設戶籍在自有的房屋,原則僅能擇定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將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認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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