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財政部
於111年6月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新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已逾限繳日期30日)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的自用小客車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下同)7,120元,如該車輛110年及111年使用牌照稅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在111年6月30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警方或稽徵機關查獲,但該車輛在110年度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未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依新頒函釋之規定僅能將111年之未徵起應納稅額列入處罰,其裁罰情形詳述如下:
 
110年使用牌照稅:因在110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未有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紀錄,應加徵滯納金,但免予處罰。

111年使用牌照稅:因該車輛於111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之事實,應處以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違規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3,530元之0.3倍,計1,059元之罰鍰,不再加徵滯納金。

在此提醒車主,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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