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原供自住住家使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而實際交易行為均於網路拍賣平台完成,且該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得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事關民眾權益,請務必留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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