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12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令,核釋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於欠稅年度之滯納期滿後至該年12月31日止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始需裁罰0.3倍罰鍰,亦即若該欠稅年度未曾被查獲,即不須列入裁罰金額計算,使裁罰更為公平妥適。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擁有1輛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滯欠109年至111年牌照稅(滯納期滿日分別為109年6月4日、110年9月15日、111年7月7日),該車曾於110年9月20日、111年10月11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上開新頒法令規定,因109年未曾被查獲,該年欠稅款無須列入裁罰金額計算,而110、111年度均曾於滯納期滿後被查獲,110年應裁處2,136元(本稅7,120元x0.3倍),111年應裁處1,661元(即1月1日至10月11日本稅5,539元x0.3倍),合計裁罰3,797元。
 
      該局特別提醒,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雖不會被處以罰鍰,但仍會加徵滯納金,因此特別提醒車主,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向該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受罰。財政部本次新令重新規定列入計算之裁罰金額,對未確定案件均適用,但適用後裁罰金額較高者,仍依發布前之舊規定裁處。
 
      如您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轉分機272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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