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25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今(111)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40條規定,辦理原視為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以下2種情形,「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時,視為農業用地,上述土地於移轉自然人時,檢具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使用分區證明書及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文件,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內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若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例如:庭園造景、鋪設水泥、增建鐵皮屋…等)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又再次違規,於下次移轉時,縱使取得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籲請民眾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70~173、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300~302洽詢。
人氣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