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因租賃契約書非屬前項課稅範圍,所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房東收取租金,於房客所持租賃契約書之「房屋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者,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房租者,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租賃契約書上,該租賃契約書即可免貼繳印花稅。該局更提醒,收取票據所書立的契約書如果漏未書寫票據號碼,仍需貼繳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人氣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