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是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稅外,還要處5倍至15倍罰鍰;已貼用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至10倍罰鍰;而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將處以20倍到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應納印花稅額巨大不便利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就近至本局或潮州、東港、恆春等分局開給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常見的醫院診所收據、房屋租金收據、承包各種工程合約…等等,都是印花稅課徵範圍,一定要隨時留意印花稅的貼花情形,不要忘記更不要貪圖小利,以免荷包大失血。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21-524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69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