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屬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
 
  該處指出,車主擅自在貨車上加裝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未向監理機關申報變更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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