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最近有民眾詢問作道路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移轉時,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要移轉是類土地,可檢附移轉土地之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再檢具該證明書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依修正法條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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