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即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將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進行催繳,該通知書上均會登載各執行分署及移送機關的聯絡方式,並蓋有機關關防及相關執行書記官的姓名,民眾可多加留意審視,若有疑問可直接向各該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詢問確認,以防受騙上當。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民眾不方便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可依通知書上註明事項,選擇應到案限期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超商 (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繳納;也可購買郵政匯票連同該傳繳通知書(影本亦可)以掛號寄送移送機關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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