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欠繳稅捐而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維護國家徵收,在欠稅未繳清結案前,該擔保品不得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稅捐達到辦理限制出境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作為欠稅擔保,申請並核准解除出境之限制。嗣甲君回國後向國稅局主張當初提供之擔保品,僅係擔保其返國之措施,並非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請國稅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已提供之擔保品,國稅局受理後,鑒於甲君對該擔保之欠稅並未繳清,應俟其繳清後始可退還,而駁回其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時,請注意相關之規定,以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議。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9-29 更新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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