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如果對稅捐之核課不服,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可提起訴願;但是對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申請重購退稅遭否准,則毋須申請復查,可以直接以該否准處分提起訴願。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為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損及權益。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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