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0-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應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但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請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收取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又如果係載明票據名稱及票面金額,漏未書寫票據號碼,仍需貼用印花稅票。舉例來說:
 
1.乙支付甲現金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4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2.乙交給甲面額50萬元支票1紙,若甲未於收據上寫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4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但甲於收據上寫明「收取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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