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0-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涂先生來電詢問,自疫情影響以來團購業正夯,街頭巷尾團購店林立,自己也想組團當團購主賺取外快,並以自家1樓置放團購商品供會員取貨,是否會增加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置放待售團購商品已具倉庫性質,該使用部分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如房屋原係供自住住家使用,將會增加房屋稅。
 
該局補充說明,團購主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否已向國稅局辦竣營業稅籍登記,只要有使用房屋置放待售團購商品或是以自有或承租方式設置團購店面,供特定會員或不特定民眾購買取貨,納稅義務人應就該使用部分面積,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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