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0-0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最近有民眾詢問,在辦理繼承的時候,因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要如何計算並繳納印花稅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財稅局呼籲,請納稅人多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以避免短漏貼花或銷花不合規定因而受罰之情形。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可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至該系統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可直接連結到Paytax網路繳稅服務進行線上繳款,稅額3萬元以下之繳款書,也可就近到超商以現金方式繳納,省時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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