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民眾因判決確定取得不動產,應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對於申報書「立約日」欄位填寫日期之不同,感到疑惑。判決移轉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立約日應如何正確填寫?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土地應以法院起訴日為立約日;契稅則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立約日。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因不動產發生紛爭,於108年4月9日向法院提出訴訟,經法院於111年3月15日判決確定。申報者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土地增值稅立約日應為108年4月9日,而契稅立約日則為111年3月15日。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契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人氣57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