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收到未辦理繼承土地之地價稅稅單或核定稅額通知書,應由誰負責繳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應納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連帶債務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責任。
 
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不論是接到稅單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要放著不管,有問題可依稅單或核定通知書上的電話與所屬稽徵機關聯絡,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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