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雖然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但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所申報的契據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導致不動產所有權讓與時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仍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課稅憑證。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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