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2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私人捐贈供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於受贈土地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於111年5月11日公布,教育部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必須在2年內改善,否則將面臨停辦解散命運,如果解散時學校法人依章程將土地歸屬當地地方政府,無須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但如董事會決議捐贈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因該捐贈行為已不符合原免徵要件,必須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並指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3條明定,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應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土地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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