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登記場所,房屋稅如何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若符合自住使用的要件者,仍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或所轄分局提出申請,變更日期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月份在15日以前者,則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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