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陳君訂約出售其所有臺中市一筆土地,已向稽徵機關辦理移轉現值申報,卻在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被法院拍賣並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該移轉現值申報案應如何處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收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土地買賣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遭法院拍賣,若拍定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縱使原申報案之土地增值稅已繳清,原承受人亦無法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是以,此類案件得由稅捐稽徵機關逕行註銷原申報案及查定稅額。
 
    稅務局提醒民眾,遇有上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況時,可檢送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於註銷原移轉現值申報案時一併辦理退還該繳納稅款,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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