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惟須登記之後始得處分;且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所以,即便是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尚未完成登記手續,全體繼承人仍須就該繼承財產履行納稅義務。
 
舉例來說,11月地價稅開徵時有民眾來電詢問,之前都沒收過地價稅單,今年突然接到後,發現上面記載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甲等數人,而其本人名下並無該筆土地,質疑稅單是否有誤寄情形,查詢後才知是屬於未辦繼承登記的財產。
 
稅務局指出,未辦繼承之土地,財產權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間對該租稅義務需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民眾如有接獲上述未辦繼承案件之地價稅單,請記得於稅單上所載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  ,以免因一時的疏忽漏繳稅款,於滯納期滿後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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