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贈與移轉房屋給配偶或子女已成為財產事先規畫的一種方式,不過只要將房屋贈與他人,無論是否課徵贈與稅,都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如果將房屋贈與配偶,雖夫妻贈與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惟仍應由受贈人於立約日起算30日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契稅。
 
稅務局提醒您,如果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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