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詢問南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花掉的現金醫療費用,為何仍要求繼承人必須提出用途證明供審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以甲君詢問的案例說明,本案因被繼承人乙君死亡前二個月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多萬元,經該局向醫院查證結果,乙君住院期間已處於意識不清楚致無法處理事務狀態,繼承人甲君雖說明前揭存款皆由乙君配偶提領,並已全數支付乙君醫療費用,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供核,該局除就已查得之醫療費用50多萬元予以核認扣除後,另將餘額250多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
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者,繼承人應協助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相關憑證或單據提供予國稅局,以免遭到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2-15 更新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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