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者,應先申請復查,而後對於復查決定仍為不服者,再提起訴願;但如果對於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對否准減免稅捐、退稅請求之行政處分不服,則無需經復查程序即可逕行提起訴願。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民眾,對逕提起訴願之案件,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而其申請期限之計算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21-524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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