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來電詢問民法修正案通過滿18歲即為成年,
明(112)年兒子剛好滿18歲,可以申請第2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為限;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登記戶籍之土地超過1處,並應以1處為限。
 
    財稅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只要112年子女年滿18歲,即可作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第2處的設籍人,就可不受1處限制,但記得仍要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111~118、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2~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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