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獲建設公司詢問接待中心及樣品屋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以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等,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即為房屋稅課徵範圍,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建物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物相同,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會按月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且若日後拆除也應立即申報房屋拆除,經現場勘查後,即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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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2至30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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