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20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及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該局提醒民眾,此次修正調降滯納金的加徵率,會減輕逾期繳納稅款的負擔,但為避免一時疏忽忘了繳稅,民眾可申請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歡迎多加利用。並再次提醒,請於接獲繳款書後,記得如期繳納。另該局網站有提供線上試算滯納金、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服務,及以繳納期間末日為上班日或例假日類型,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供參考。
 
若您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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