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因房屋準備出售並將戶籍遷出,可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惟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且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將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出售前一年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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