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同樣是法院出具之憑據,為何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不用繳印花稅,而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卻要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法院作成之調(和)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調(和)解筆錄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屬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所以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民眾如對印花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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