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05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近日張先生來電詢問,只要在111年底訂約移轉土地,就可適用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如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超過30日申報,則以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因此張先生如欲適用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須在111年12月31日前訂立移轉契約,並在訂約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就會適用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按112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112年春節假期從112年1月20日到1月29日,土地移轉契約之訂約日在111年12月22日到31日期間者,申報期間之末日適逢年假,依規定可順延至放假日次日,即112年1月30日,在112年1月30日前申報,皆可適用111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如果在111年12月21日訂約, 112年1月19日即為申報期間之末日,要在112年1月19日前申報才能適用111年的土地公告現值,逾期申報就要適用112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請特別留意申報日。提醒您,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報,在年假期間輕鬆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如下:
 
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32-434、436-437、439、451。
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3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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