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雖然每年5月繳一次,但實際上是依不同的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課徵稅率並「按月計算」,於年度房屋稅開徵時發送稅單繳納整年度稅額,所以房屋如果變更使用需儘早申請以節省稅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當房屋變更使用情形,申請變更房屋稅適用稅率,是以每月15日為分界點,如在每月15日之前申請變更,自當月起即適用新稅率,若在16日之後才申請變更,新稅率則自次月起才可適用。舉例來說,如A君之房屋原供店面營業使用,因店面結束營業且變更為自住使用,並於112年1月15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若經查明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全國房屋合計3戶內,就可核准自112年1月起適用較低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因此,房屋變更使用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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