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時止,土地所有權人不必每年向稅務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稅務局表示,所謂9月22日的申請期限(地價稅開徵40日前),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未移轉而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當年度是否適用之申請截止期限,並非每年9月22日前均需提出申請。如對地價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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