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3條、第24條第3項及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稽徵機關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
邇來茶飲頻傳殘留農藥超標事件,引發大眾質疑銷售飲品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有逃漏稅疑問。該局說明,依前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者,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其營業稅係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再者,營業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如經國稅局查獲相關交易事證者,得調整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整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國稅局並將積極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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