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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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倘欠稅人欲移轉財產,則須提供擔保或繳清欠稅款後再申請塗銷禁止處分。又納稅義務人所有財產為欠繳應納稅捐之總擔保,因此,所為禁止財產處分僅為保全措施,並非限縮強制執行範圍及標的,滯納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執行機關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得選擇較易執行且對納稅義務人損害最少之財產標的,優先執行,並不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遭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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