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遺產分割協議書繳納印花稅是以死亡時之價值,抑或協議書立約時之價值計算?
 
    稅務局指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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