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例如由丈夫出資興建,卻以妻子名義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形式上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實質上是以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房屋所有權,仍應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以變相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並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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