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即為成年。因此,家中如有子女未滿20歲但滿18歲,則名下原本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有機會可以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該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等相關規定,房屋稅符合自住使用,有以下要件: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原有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符合前述無出租等自住使用規定,該子女成年後,該屋則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不與父母名下房屋合併計算3戶為限;
 
另外一種情況是,如果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成年以後,父母名下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戶數則減少1戶,父母名下如有符合前述無出租等自住使用規定之非自住房屋,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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