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有一筆土地地上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還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稅務局表示,土地地上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使用情形能明確劃分非自用住宅、自用住宅範圍,申請後,該局會依營業使用面積占建物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核算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地上房屋日後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商號遷出等情形,請於112年9月22日前(開徵40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稅率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也可利用本局網站提供之申辦服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便民服務/網路櫃臺/線上申辦/地價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以線上申辦方式辦理,省時又方便。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7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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